办理机构: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申办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节(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5.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要求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6.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7.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8.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的诊断证明;
9.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许可(服务)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
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职业病被诊断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遇有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2.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办理地址:医疗保险处1号楼317、315
承诺时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认定的决定。
联系电话:83559038、83559037、83559136
网址:www.ntldbz.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