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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医保 惠及千家万户
最后更新:2008-04-24 16:46:55 来源:互联网 文字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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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医保 惠及千家万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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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解读
一、 实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重大意义 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不断提高,是人民生活质改善的重要标志,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是实现人民共享改革成果的重要体现,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是党和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 县委、县政府决定,从今年9月1日起在全县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弄农村合作医疗覆盖范围的非农户口性质的城镇居民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险,从而初步实现我县人人享有医疗保障的目标。 二、 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 1、本县海安镇、曲塘镇、李堡镇和城东镇(简称“四镇”)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农户口性质,男满60周岁以上,女满50周岁以上和不满18周岁的城镇居民。 2、四镇范围内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以及重度残疾(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经有权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一、二级残疾人员)的城镇居民。 3、四镇范围内城镇居民,少数确因年龄偏大,不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条件的城镇居民,经本人申请,社保中心审核批准的,可照顾参照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4、全县所有在全日制学校注册就读的学生(不受户籍限制)。 凡到达就业年龄内的城镇居民,只要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条件,均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范围,个人经济承受能力暂时确有困难的,可先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住院保险。 四镇以外的非职工城镇居民应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享受相应的政府补贴。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资标准 人 员 类 型 筹资标准 个人缴费 财政补助 老年居民 200 100 100 在校学生(含不在校未成年人) 70 20 50 困难居民和重残人员 200 50 150
四、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缴费手续的办理 每年10月1日至12月25日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缴费期限。参保居民在规定期限内办妥登记缴费手续的,从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从2007年9月1日开始启动,登记缴费期限为8月5日至8月31日,2007年9至12月份缴费标准为:老年居民30元、困难居民和重残居民每人16元,学生和未成年人每人6元。为了方便参保居民,提高工作效率,将今年9-12月的医保费与2008年全年医保费合并收取。总额为:老年居民130元,学生及未成年人26元,困难及重残居民66元。 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含不在校未成年人)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一寸证件照1张,到户籍所在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站(所)统一办理申报、登记、缴费手续,困难和重残居民除需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证件照外,还需提供相应证件;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登记造册,并代收医保费用,到所属镇劳动保障服务站(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各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站(所)负责审核、登记、录入参保人员信息资料,制作并发放《海安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历》和医保IC卡。 城镇居民应在规定的登记缴费期内办理登记缴费手续,并及时、连续不间断参保。凡未按规定及时参保或参保后中断缴费的,要到下一年度登记缴费期重新提出参保申请,并补缴应当参保期间或中断缴费期间的费用,6个月后方可享受相应医保待遇。补缴费用全额由个人承担,不享受财政补助。未参保或断保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农村居民志愿放弃宅基地,迁入本县四镇转为非农户口的城镇居民,凭进城弃宅审批表、居民户口簿、四镇镇区住宅房产证,申请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不受迁入年限的限制,可从迁入时参保,享受财政补助并免除6个月的医疗过渡期。 五、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住院和特种病门诊两部分。 1、住院医疗费用支付:确定起付标准和最高限额,分段累加按比例支付。 ①起付标准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设置相同,即一级医院450元,二医院500元,转外1000元。最高限额(封顶线)180000元。 ②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以下的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比例支付。 费用段 报 支 比 例 0-10000元 40% 10000.01-20000元 45% 20000.01-30000元 50% 30000.01-120000元 55% 120000.01-180000元 60% 一年内多次住院的,从第二次起,起付标准分别为400元(二级医院)和350元(一级医院)。长期连续住院的每90天作一次起付标准计算。 2、特种病门诊待遇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不设门诊个人帐户,如果参保居民患有以下10种特种慢性病,则门诊享有以下报支待遇。 病 种 自付线 封顶线 报销比例% 高血压(Ⅱ、Ⅲ期)、糖尿病、慢性乙型活动肝炎 500 2000 50 帕金森氏综合症 500 2000 肺心病 500 2000 脑梗及脑出血(肌力0-3级) 500 2000 精神病 2000 60 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 500 4000 60 系统性红斑狼疮 500 4000 血透 1000 参照住院 住院起付线、个人先自付及个人按比例自付部分全年累计超过6000元的,超过部分按35%的比例由医保中心给予救助,年救助限额4000元。 六、 参保的城镇居民怎样看病就医 参保居民患病时,应当持本人的医疗保险证书历和医保卡,到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就诊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目录、诊疗及服务项目等,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支规定的住院和特种病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患者患有上述10种特种病,应凭中心卫生院以上的定点医疗机构主治医师以上(含主治医师)开具的并经该院医保办盖章的《海安县慢性病申请表》及相关确诊病历资料,到医保中心办理审核、确认、登记手续。确认后,在具有相应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划卡就诊。 需转外就诊的,由县人民医院或县中医出具《海安县基本医疗保险转院(诊)申请表》到医保中心备案后再转外就诊。就诊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付,再到医保中心审核报销。其中,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个人先负担10%,其余部分按规定结报。每次转外诊治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自付(含个人先负担的10%)。 参保居民外出期间因病急诊住院,需在入院三天后通知医保中心,出院后凭有关手续到医保中心按规定审核结报。
海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七年八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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